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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有限公司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嘉×有限公司;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提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杨×。深圳市嘉×有限公司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嘉×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五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在向深圳市嘉×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92元,深圳市嘉×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龙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