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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长付与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付,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长付,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莫尚勤,四川省苍溪县石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212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强峰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志良,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委托代理人:陈玉俊,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付与被告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付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