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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杜艳、张保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杜艳,张保田,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为(分)441900000402292。负责人刘永革。委托代理人陈志坚。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杜艳。被告张保田。被告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营业执照号为441900000156443。法定代表人崔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杜艳、被告张保田、被告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慧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丽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