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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知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邵西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邵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7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德军,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西勇,系湖州织里惠客隆副食品超市业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邵西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奥飞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奥飞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邵西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邵西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袁惠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