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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金华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革玲。委托代理人陈小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赵师。上诉人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商初字第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而是浙江捷众集团有限公司提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50万元投资款,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上诉人出具给给被上诉人的对帐单等证据可证实,本案属于企业借贷纠纷,据此,被上诉人作出出借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卢国忠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