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聿山与孙正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聿山,孙正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863号原告黄聿山,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正为,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聿山与被告孙正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正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聿山撤回对被告孙正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