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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沧民终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王勇、付云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勇;付云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沧民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王立勇),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委托代理人左家瑞,华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云侯,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0)沧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于2009年12月9日起诉至沧县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付云侯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85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上诉人付云侯给付上诉人**(王立勇)劳动报酬11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时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