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徐某。被告:戴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子,名戴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在生活志趣、为人等方面存在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婚后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经常赌博。对此,原告稍加规劝就遭被告辱骂。2007年,被告欺骗原告去外地做生意,实则是外出赌博,后不知何事被判刑入狱。在服刑期间,被告从不与原告联系,原告为求生计,2007年始只得带孩子回象山打工。自2006年开始,村里的土地征用款都被被告父母领走,分文不给原告和孩子。原告认为,原、告婚前接触时间不长,缺乏了解,婚后由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更令人不能接受的竟是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其行为已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用款依法分割,儿子应得部分归儿子所有。为印证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徐某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镇××村民委员会××原件各××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戴某乙及原某父母处已居住三年的事实。被告戴某甲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虽有赌博行为,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现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也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经审理,由于被告戴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2日生育一子,名戴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被告赌博偶有争吵。2007年,被告戴其某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入狱后,被告仅在2010年与原告联系过一次,其他时间从未联系。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虽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且入狱后也未与原告联系、沟通,以取得原告的谅解,其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儿子的抚养,儿子周瑞宁一直随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应由原告扶养为妥。抚养费承担的标准本院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应承担抚养费为400元/月。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用款的主张,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戴某乙由原告徐某抚养至成年,被告戴某甲承担抚养费400元/月,自判决生效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