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嵊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嵊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戴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工商局对面。负责人: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祖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