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15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曹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某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春栋审 判 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冯世忠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金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