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寿县监军镇辛勤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委会,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永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夏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法定代理人夏某甲,男,住永寿县监军镇,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系原告祖母。被告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夏某乙,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葛某某,该小组小组长。上列原、被告间承包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夏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夏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国家征用我村土地,并对土地进行了补偿。2010年9月份,被告决定分配土地补偿款,但对原告不给分配,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商未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委会辩称:对于我村承包地补偿费的分配,是根据村委会与政府达成补偿费协议的时间,对于在达成协议以前出生的村民,应该给与分配,如果在协议达成之后出生的,就不与分配。原告是在协议达成之前出生的,村委会同意给原告分配。被告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第三村民小组辩称:我们小组共分配了三次补偿费,在第二次分配补偿费的时候,新的小组长刚上任,参照第一次分配补偿费的花名册进行了分配,因为第一次分配时的花名册没有原告的名字,因此,后两次也就没有给原告分配。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夏某某户籍证明一份,户口薄一份,证明原告出生时间以及已于2010年7月29日在派出所登记上户。被告提供永寿县国土资源及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协议书两份,证明村委会与政府达成补偿费协议的时间。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对方当事人在质证时均表示无异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某,2010年4月15日出生于永寿县监军镇新勤村三组,其父母均为该三组村民,因此,其户籍即登记于该村。2010年永寿县人民政府分几次征用了新勤村三组的部分土地,新勤村委会与永寿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9月1日达成一次土地补偿协议,征用土地73.75亩,补偿金额共计1910125.00元,2010年9月30日达成一次土地补偿协议,征用土地134.03亩,补偿金额共计3471377.00元。被告在进行补偿款分配时,以原承包地补偿费分配花名册进行分配,因在前次分配时,原告尚未出生,原告名字不在花名册内,因此在后两次分配时,将原告遗漏,没有向原告分配。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基于父母的户籍,当然取得被告村民资格。原告以农村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所属的村集体土地的减少,对原告的生活来源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故其应同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取得分配承包地补偿费的权利。根据新勤村委会与永寿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原告出生时间在后两次达成土地补偿协议之前,因此其对后两次所达成土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的补偿费享有分配的权利。在庭审时,两被告也表示同意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夏某某对永寿县国土资源局与永寿县监军镇新勤村委会2010年9月1日、9月30日达成土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的承包地补偿费享有分配的权利。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委会、永寿县监军镇辛勤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