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35号 原告韩某。 被告孙某。 本院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结婚证系原告与她人骗取,原告与本案被告没有夫妻关系,且公安机关对其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已立案查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怀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