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保诉被告贾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保,贾稳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5号原告贾文保(又名贾文豹),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贾稳才,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保诉被告贾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