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保诉被告贾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保,贾稳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5号原告贾文保(又名贾文豹),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贾稳才,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保诉被告贾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