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衢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十某某与曾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十某某;曾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衢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十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诉人李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曾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7月,原告、汪某等十六户共同集资在常山县××镇城南小区建房,原告、汪某分别系常山县××镇城南小区76幢东单元401室、402室的住户。1996年起各住户先后入住该幢楼。1996年至2000年,汪某一直未入住常山县××镇××小区××东单××室的该套房屋。2002年1月至3月,16户业主统一到常山县房地产管理处、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每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6位住户各自申报了自己的架空层面积,但未标注各户的具体位置,其中原告拥有架空层面积25.5平方米、汪某拥有架空层面积9.5平方米。常山县房地产管理处现备案有常山县××镇城南小区76幢架空层面积分配表一份,没有各户架空层分布平面图。2000年10月,汪某姐夫刘某某一家入住常山县××镇××小区××东单××室。2003年1月21日刘某某将该间争议架空层的木板门撬开,又雇工用红砖封堵了里面的另一扇门洞,把一直由原告使用的两间架空层隔开,并将该间架空层的木板门拆除重新换上防盗门并加锁。原告丈夫也曾赶到现场阻止未果。1996年至2002年间,该间架空层由原告管理使用。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该间架空层由住户刘某某管理使用。2005年10月24日,汪某将常山县××镇××小区××东单××室住宅一套(房屋面积94.78平方米、架空层9.5平方米)转让给被告。2005年10月26日以后至今由被告管理使用该套房屋及该间架空层。2010年1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坐落于常山县××镇××小区××室××层(北面一间约10㎡)属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将室内所有东西搬掉。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依法取得房屋、架空层的产权,因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明确架空层的四至范围,以致原、被告产生纠纷。但从现有实际使用架空层情况来看,每户至少拥有一间架空层符合商品房交易的习惯。2005年被告与汪某某品房买卖时,汪某已明确架空层产权并将该间架空层与402室房屋一并转让给被告,被告拥有产权后实际使用的架空层面积与房产证登记的面积相符,故该间争议的架空层应属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其正常使用房屋及架空层,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原告在被告房屋买卖前使用该间架空层,系在汪某未入住该套房屋,失管自己架空层的前提下,原告显属临时性使用该间架空层,故原告主张该间争议的架空层属其所有,证据不足,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十某某负担。判决后,李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住宅建成后,各住户即开始装潢入住并管理使用各自的房屋及架空层;二、原审对证据的采信违背了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仅凭刘某某的证言认定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该架空层由刘某某使用,2003年1月至2006年4月该架空层由上诉人使用。三、原审判决理由无事实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被上诉人登记有架空层面积25.5平方米、汪某登记有架空层面积9.5平方米,但未明确各自架空层的位置。现双方当事人对讼争的架空层的权属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该间争议的架空层权属由其享有,证据不充分,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十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龙代理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