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戴某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幢1602室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幢1602室房屋(地号:1-09850113-4-69-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铬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