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7月9日生。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8月25日生。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绍于1996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婚礼,未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4日生一女张某。2000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未尽到一个母亲的义务,不管小孩张某的生活。为了小孩张某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非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6年开始同居,1997年12月14日生一女张某。2000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的同居关系和子女关系未处理过。张某自三岁始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所生女张某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原告张某自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