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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与周海金、XX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周海金,XX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商初字第16号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雷军。委托代理人:丁国强、罗兴荣。被告:周海金。被告:XX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金、XX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金、XX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海金、XX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