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与周海金、XX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周海金,XX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商初字第16号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雷军。委托代理人:丁国强、罗兴荣。被告:周海金。被告:XX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金、XX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金、XX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海金、XX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绍兴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