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商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郭银花与徐英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银花,徐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04-2号申请人郭银花,女,农民。被申请人徐英军,男,系商南县电信局职工。郭银花申请执行徐英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据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由徐英军向郭银花赔偿医疗、护理等费用114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因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徐英军自行给付申请人郭银花10000元,剩余1472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权利人表示放弃,案件执行费72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