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吴锡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