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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吴锡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