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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姜某某;深圳市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委托代理人万某,男。上诉人姜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入职万事达公司,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定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姜某某提出其不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并以此主张与万事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的上诉合法理由,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张永彬代理审判员张士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灵 玲 ( 兼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