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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军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军,宝鸡市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秦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日,陕西省自强中专学校职工,住本市韩家崖。被执行人宝鸡市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东路陈仓大厦。法定代表人安雪秀,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军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军于201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宝鸡市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325元。现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贺建淮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