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开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广东启德教育交流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启德教育交流服务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德教育交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0)长中民四终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旭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