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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巴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吴堂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田恒英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堂祥农村承包经营户,田恒英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巴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吴堂祥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吴堂祥,男,生于1947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巴东县茶店子镇店子坪村7组。被告田恒英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田恒英,女,生于1935年9月9日,土家族,农民,住巴东县茶店子镇店子坪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堂祥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田恒英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堂祥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堂祥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向 媛人民陪审员  田从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支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