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执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罗长岳与孙乾水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长岳,孙乾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3645号申请执行人罗长岳。被执行人孙乾水。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罗长岳与孙乾水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长岳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