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1;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吴某1,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1月2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在海丰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其中婚生长女吴某2(1993年4月1日生)、长子吴某3(1994年3月3日生)、次子吴振峰(1995年8月12日生)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又因孩子扶养权发生纠纷。于是2011年2月22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抚养费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吴某1与被告陈某双方同意婚生孩子吴某2、吴某3、吴振峰继续由原告抚养,由被告陈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2900元。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斯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