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冯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刘小召代理审判员 程万代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