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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冯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刘小召代理审判员  程万代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