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韩挺与施克松、郑定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挺,施克松,郑定芬,王玉兰,张金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韩挺。委托代理人黄忠娒。被告施克松。被告郑定芬。第三人王玉兰。第三人张金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挺与被告施克松、郑定芬及第三人王玉兰、张金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挺以三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韩挺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