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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翟光霞与阮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光霞,阮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翟光霞,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凯,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光霞诉被告阮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光霞的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光霞诉称:2008年12月31日,被告阮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要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违约金及本案的诉讼费用。阮凯未进行答辩。翟光霞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阮凯于2008年12月31日向翟光霞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三十天,借款期限届满如未能及时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十支付违约金。阮凯未到庭进行质证,是其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对翟光霞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08年12月31日,阮凯因资金周转向翟光霞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十天,利率为2.5℅,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十承担违约金,如拖延一个月仍未归还借款的,在上述违约金的基础上增加80℅。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阮凯向翟光霞借款1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阮凯并收到10万元,虽然其未到庭应诉予以质证,但其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2.5%,其约定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应不予保护,法院依法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对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为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十,其约定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的规定,庭审中翟光霞对违约金的诉求自行调整为利息的10%,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主张应予采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阮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翟光霞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元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二、阮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述利息10%的违约金。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阮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