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常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严某于2011年2月21日死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碧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