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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常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严某于2011年2月21日死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碧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