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马爱书与朱军、茹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爱书;朱军;茹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677号原告马爱书。被告朱军。被告茹立刚。原告马爱书诉被告朱军、茹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飞燕独任审理,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爱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军、茹立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爱书诉称:我与被告茹立刚系朋友关系,通过茹立刚认识被告朱军。2008年11月8日,被告朱军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11月8日至2008年11月15日,未约定利息,被告茹立刚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朱军未归还借款,被告茹立刚也未尽保证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朱军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4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24个月);2、被告茹立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军、茹立刚未作答辩。原告马爱书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朱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茹立刚提供保证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朱军、茹立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既未答辩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8日,被告朱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11月8日至2008年11月15日,未约定利息,被告茹立刚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朱军未归还借款,被告茹立刚也未尽保证责任。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朱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能表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朱军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现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茹立刚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8日至2008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茹立刚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被告茹立刚免除保证责任。对逾期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降低诉讼请求,要求按年利率4.86%的四倍标准计算24个月为19440元,系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军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4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军、茹立刚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爱书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440元。二、驳回原告马爱书对被告茹立刚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朱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元,由原告马爱书负担51元,被告朱军负担7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