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曹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曹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东曹民初字第1号原告方某。被告曹某甲。原告方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被告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各有儿女。××××年××月,双方在曹宅镇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导致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没有共同语言。原告女儿就读职高,学费及生活每年需万元开销,被告少有收益,不能提供协助,导致原告及女儿生活困苦,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婚姻关系难以持续。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张某随原告生活,无共同财产分割。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曹某甲辩称,女儿张某被告也出钱抚养过的,被告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双方感情也好的,不同意离婚。被告曹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质证和本院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1999年11月份,原告方某与被告曹某甲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育有一女,名张某,现年17周岁,在金华做工;被告再婚前育有一子,名曹某乙,现已成年。再婚之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7月,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矛盾。2010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1月中旬原告回到家中与被告共同居住。2010年12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陈述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一点××镇北路××层(未经过审批),缝纫机一台、电视机两台、煤气灶一台、钢瓶三个、电瓶车两辆,无夫妻共同债权、存款。原告陈述有夫妻共同债务4500元,被告陈述除此之外另有夫妻共同债务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某与被告曹某甲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亦尚可,并且共同生活了10余年。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变差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相理解,相互体谅,夫妻间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