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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勉德与成都市香榭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勉德,成都市香榭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邓勉德,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伍国靖,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寔,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香榭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彭家攀。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勉德与被告成都市香榭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勉德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勉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勉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