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陶欢与祝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欢,祝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陶欢。委托代理人:陶明村。被告:祝延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欢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