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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胡咸英与隆小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山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隆某甲(曾用名隆某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衍松,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隆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