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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荣芹诉被告张登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荣芹,张登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姚荣芹,女,1979年1月5日生。被告张登辉,男,1969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荣芹诉被告张登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