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荣芹诉被告张登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荣芹,张登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姚荣芹,女,1979年1月5日生。被告张登辉,男,1969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荣芹诉被告张登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