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汪某某对原告周某某提供的对帐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对帐单上“汪某某欠款总结帐共137310元,壹拾叁万柒仟”的字迹不是其书写的,而原告周某某在庭审中陈述上述字迹为被告汪某某所书写。为此,被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上述争议字迹是否系被告汪某某所书写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程序刚启动,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报告,而本案的处理必须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