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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凯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胜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全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晨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凯。上诉人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上诉人西安盛创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延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