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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方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李方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8217-0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洁、易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明,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柏杨,金安区三里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明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下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 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