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二初字第3号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二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与合阜路交叉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8307468-9。。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玉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二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孔集。负责人:刘永胜,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淮南市天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