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4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慎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要求对原告在医疗过程中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