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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58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山路××楼。负责人:邬某。委托代理人: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