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58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山路××楼。负责人:邬某。委托代理人: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