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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址:绍兴市××路××楼××房。负责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要求对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骨折是否为陈旧性进行鉴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