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涛与宁波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宁波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涛(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07096713),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宁波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横河路22号5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杜仁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府桥街3号7楼。代表人:叶劲松,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宁波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宁波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