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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孙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孙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140��原告:张永军,居民。被告:孙朗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孙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军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永军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