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孙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孙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140��原告:张永军,居民。被告:孙朗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孙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军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永军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