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池有鸿、罗成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有鸿,罗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池有鸿,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成章,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新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罗成章所有的闽F×××××号小型汽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隆武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