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郭彩霞与汪让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霞,汪让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03-5号申请人郭彩霞,女,农民。被申请人汪让奎,男,农民。郭彩霞与汪让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5)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由汪让奎自2005年7月起每月支付郭彩霞子女抚养费150元,每年支付一次。因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2010年度被申请人应给付的子女抚养费计18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将上述执行款18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由权利人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本次执行(2010年度)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