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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颜滔与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滔;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颜滔。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徐明刚。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滔诉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滔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滔撤回对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滔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