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顾伟刚与刘微虹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刚,刘微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顾伟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茂勇。被告:刘微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伟刚诉被告刘微虹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伟刚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伟刚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微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伟刚负担。审判员 顾步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