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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辛某1与辛某2、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1,辛某2,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辛某1,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景县王千寺镇东柳高卜村人,住景县。。被告辛某2,男,成年人,住景县。。被告高某,女,成年人,住址同上。。原告辛某1与被告辛某2、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辛某2名下位于钻井路卫东胡同北头的两间南房和两间北房,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辛某2名下位于钻井路卫东胡同北头的两间南房和两间北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