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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政扬与被执行人杨菊侠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宋政扬,男,汉族,生于2002年8月27日,学生,住本市西关建筑新村。法定代理人宋林森,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省建二公司下岗职工,系宋政扬之父。被执行人杨菊侠,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27日,住址不详,系宋政扬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政扬与被执行人杨菊侠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政扬于201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杨菊侠支付孩子抚育费每月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菊侠行踪不明,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贺建淮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